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龚小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村**号。2020年1月3日因吸毒行为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村**号。2013年6月3日因吸毒行为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1月8日因吸毒行为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小平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南昌市高新区中骏蓝湾地下车库出售2粒麻古给吴某乙,微信收款500元。
2、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吴某乙停放于南昌市高新区中骏蓝湾赣******的白色现代I35私家车上,出售2粒麻古给吴某乙,微信收款500元。
3、2020年4月25日,吴某丙通过微信转款500元给被告人吴某乙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微信转款500元给被告人龚小平,让被告人龚小平帮忙买毒品。被告人龚小平在南昌市高新区中骏蓝湾小区附近出售1粒麻古给被告人吴某乙,后吴某丙、被告人吴某乙共同吸食了该毒品。
4、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龚小平在南昌市高新区日新村安置房附近出售2粒麻古给吴某乙,微信收款500元。
5、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龚小平在南昌市高新区长胜小区对面的马路上附近出售了1粒麻古给吴某乙,微信收款500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吴某乙在停放在南昌市高新区中骏蓝湾地下车库车牌为赣******的白色现代I35私家车上,容留吴某甲、吴某丙吸食毒品。
2、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吴某乙在停放在南昌市高新区中骏蓝湾地下车库车牌为赣******的白色现代I35私家车上,容留吴某甲、龚小平吸食毒品麻古。
3、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吴某乙在南昌市高新区中骏蓝湾小区附近,车牌为赣******的白色现代I35私家车上,容留吴某甲、龚小平吸食毒品麻古。
被告人龚小平、吴某甲于2020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乙于2020年6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龚小平、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小平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3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2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某乙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1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龚小平、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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