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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巧锋)(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市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龚巧峰,女,******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被告人龚巧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巧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5月底,被告人龚巧峰未经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经朱某某(另案起诉)介绍,雇佣丁某甲、丁某乙(均另案起诉)先后在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浙江省余姚市三七镇,使用购买的回收硒鼓原材料,加工、生产假冒“惠普”、“佳能”两种注册商标的打印机硒鼓并对外销售给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安排朱某某负责联系运输车辆、快递发货及相关费用结算。截至案发,龚巧峰向姜某某累计销售假冒“惠普” 注册商标的打印机硒鼓价值共计约40万元;公安机关在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南岳庙街道蔡老庄组一民房内,查获丁某甲、丁某乙帮助龚巧峰生产的假冒“惠普”注册商标各类型号硒鼓3382个,销售价值共计238430元、假冒“佳能”注册商标各类型号硒鼓440个,鉴定价值共计272379元,另查扣标有“惠普”、“佳能” 两种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以及防伪标签近万个。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龚巧峰在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拔船塘路52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龚巧峰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巧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巧峰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龚巧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明

检察官:鲍  焱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龚巧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柒册、光盘捌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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