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市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龚巧峰,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被告人龚巧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巧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5月底,被告人龚巧峰未经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经朱某某(另案起诉)介绍,雇佣丁某甲、丁某乙(均另案起诉)先后在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浙江省余姚市三七镇,使用购买的回收硒鼓原材料,加工、生产假冒“惠普”、“佳能”两种注册商标的打印机硒鼓并对外销售给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安排朱某某负责联系运输车辆、快递发货及相关费用结算。截至案发,龚巧峰向姜某某累计销售假冒“惠普” 注册商标的打印机硒鼓价值共计约40万元;公安机关在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南岳庙街道蔡老庄组一民房内,查获丁某甲、丁某乙帮助龚巧峰生产的假冒“惠普”注册商标各类型号硒鼓3382个,销售价值共计238430元、假冒“佳能”注册商标各类型号硒鼓440个,鉴定价值共计272379元,另查扣标有“惠普”、“佳能” 两种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以及防伪标签近万个。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龚巧峰在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拔船塘路52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龚巧峰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巧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巧峰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龚巧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明
检察官:鲍 焱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龚巧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柒册、光盘捌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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