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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建民盗窃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龚建民,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镇**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建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龚建民到石狮市**镇**区**号,溜门入户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1部华为HUAWEILDN-TL00(金32G全网通)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33元)和1部步步高vivoX6Plus(金64G全网通)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龚建民于2019年12月15日在石狮市**路**饭店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盗的华为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一部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建民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被告人龚建民、证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建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乃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龚建民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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