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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建飞、黄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小五儿,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号**单元**室。2014年2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五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绥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建飞,绰号龚二娃,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道**段**号**单元**室。2011年8月1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绥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二蛮婆,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号**幢**单元**室。2015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绥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龚建飞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因其女朋友与杨某某(另案)的女朋友之间有矛盾而发生打架,杨某某纠集杨某乙、杨某甲(另案)对吕某某实施殴打。吕某某便纠集被告人黄某某、龚建飞等人与杨某甲、杨某乙纠集的兰某某、兰某甲、杨某某等人在绥江县中城镇C区杨柳湾宾馆门口公路边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兰某某持刀将龚建飞捅伤。经鉴定,龚建飞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龚建飞因兰某某将其捅伤未解决为由,在绥江县中城镇龙腾大道西段6号楼1单元楼梯口持刀将兰某某砍伤,致兰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兰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一把;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黄某某、龚建飞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黄某某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建飞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黄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建议以被告人龚建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春龙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吕某某、黄某某、龚建飞现押绥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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