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龚德全,男,52岁,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8********,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组。2015年9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同年8月2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德全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德全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龚德全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康达巷61号“和乐茶坊”,趁茶坊无人拉开卷帘门进入茶坊,在底楼茶坊找到一把菜刀撬开二楼住房的门锁,在二楼衣柜最下层盗得一个女士包,将包内现金1400余元盗走。
2020年7月13日晚,被告人龚德全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外北路160号”李道士红白喜事店”,见被害人李某甲一家人正在店内里屋吃饭,遂进店将右侧货架上的两个包包盗走,见包内只有做道场的锵锵器、罗盘等工具,无现金,后将包包扔在威远县严陵镇花塘东路人行道上。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龚德全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外北路107号的“纯剪发型”店,见被害人李某乙在店内里屋吃饭,遂进店盗走李某乙放在洗发床上的女士挎包,逃至威远县严陵镇罗家坝街蓝色地中海小区公路下面河边拿出包内现金120元、将包及包内的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行驶证、江淮瑞风S3汽车钥匙、BB霜、香奈儿口红等扔掉。
经鉴定:涉案的财物黑色江淮牌S3车钥匙、香奈儿口红、BB霜、罗盘、锵锵器合计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德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德全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德全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龚德全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 移送卷宗2册,光盘5张。
3. 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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