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龚德培,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办事处**居委会**组**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路**冷水江**家属楼。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5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德培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龚德培驾驶女士摩托车途经冷水江市中连乡余元村时,发现马路边有一个建筑工地,龚德培就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然后从车上拿出一个白色蛇皮袋进入建筑工地,盗得18个铁质扣件后准备驾车离开现场。龚德培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工地值守人员段某某发现并阻止,龚德培首先谎称是老板让自己来拿的,被段某某拆穿后,龚德培欲驾车强行离开又被段某某阻止,龚德培就用手指着段某某说:“我就拿这么一点扣件,你还要挡着我不准我走,小心我以后弄死你。”并试图驾车离开,段某某上前阻止并将摩托车推倒在地。龚德培见摩托车倒地后,仍试图驾车离开但均被段某某阻止。随后,龚德培从地上捡起2块石头威胁段某某说:“我就捡了几个扣件,你不要拦着我,你还要这样拦着我,小心我以后弄死你。”见威胁未果后,便与段某某动起手来,在动手过程中,段某某鼻子被石头砸到,流出血来。段某某见流血后就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叫其妻子来,龚德培就上前抢手机,未果后就弃车往马路对面逃跑,段某某在龚德培身后追,龚德培见状就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板转身打段某某,段某某用手挡住木板并顺手夺回,龚德培就用手拿着石头往段某某身上锤,段某某就用木板打龚德培,当即木板被打断,龚德培再次逃跑并摔倒在地,随后段某某将龚德培抓住。同时,证人阳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路过该地段时发现有人打架就上前劝架并拨打报警电话,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经调查后将龚德培口头传唤至冷水江市公安局中连乡派出所。
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8月12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在龚德培处扣押铁制扣件18个,红色木板2块。2020年8月14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将在龚德培处扣押的铁制扣件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入所体检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德培的供述和辩解;5.冷水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现场指认笔录;7.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被告人龚德培的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 被告人龚德培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纲
检察官助理:王武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龚德培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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