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龚德富,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04年10月2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2004)深龙法刑初字第2329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201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41号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德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德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7时许,被害人韦某某在惠阳区**镇**村**路口红绿灯处公交站台候车时,被告人龚德富上前故意搭讪,然后案犯段某某(在逃)从被害人韦某某身边经过故意掉了一个黑色钱包,被告人龚德富马上将黑色的包捡起来,接着犯人徐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比亚迪(车牌为粤L8*****)小轿车停在被告人龚德富和被害人韦某某面前,被告人龚德富就马上打开后进入车后排座位置上,然后叫被害人一起上车称顺便载其一起去深圳,车刚开了没多远,掉钱的案犯段某某就拦住小轿车打开车门进入副驾驶室。案犯段某某就问被告人和被害人韦某某等人有无捡到钱包的事,并让他们把身上的包拿出来检查。首先由被害人韦某某的手提包拿出来检查一遍,然后叫被害人手机也给他检查,要求被害人说出手机微信支付密码操作一遍,认为被害人是清白的就叫其下车,被害人韦某某下车后发现手机还在车上但三犯开车己逃离现场。被害人韦某某一部华为荣耀V10手机及手机微信上的2050元被转走。得手后三犯驾车途经惠阳区**街道时由犯人徐某某到**街道**百货店套现2050元。案发后,以上涉案赃款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龚德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德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德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耿忠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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