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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文俊侵犯著作权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6021号

被告人龚文俊,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自然村**。2014129日因吸食毒品新建县公安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512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文俊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龚文俊使用其购买、注册的域名“**.com”、“**.com”建立了“**音乐网站”,将服务器放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公司”固体机房内。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龚文俊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音乐网站”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下载音乐作品服务,并收取费用牟利。经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计,该网站共计在线传播音乐作品312部、被点击18812282次、注册会员640人,龚文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3691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龚文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案件调查报告、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告人龚文俊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文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文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文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文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龚文俊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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