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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斌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金融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龚斌斌,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斌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龚斌斌在负责经营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鼎公司)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浙鼎金融”平台,通过“搜狗”、“车主无忧”等网站向不特定公众许以9-13%的年化收益率,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先后与黄某某、陆某某等五千余名投资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共计1.9亿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尚有5,000余万元未兑付。期间,被告人龚斌斌假借陈某乙、王某甲等人的名义,向平台借款共计200余万元,实际自己使用。

被告人龚斌斌于2019年6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龚斌斌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但是否认其个人使用过资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资人黄某某、陆某某提供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借款服务协议》,微信支付、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实,投资人在浙鼎公司进行投资的情况。

2.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相关的资金流转情况。

3.证人游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姜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王某乙和陈某丙等人的证言证实,浙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龚斌斌,借款人资质审核等工作由龚斌斌负责。

4.证人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帮助被告人龚斌斌从平台虚假借款并走账的情况。

5.浙鼎公司和华兴银行提供的数据证实,在“浙鼎金融”平台借款且目前尚未还款的借款人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龚斌斌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龚斌斌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但是否认其个人使用过资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斌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斌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斌斌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龚斌斌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四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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