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新洲诈骗罪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龚新洲,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541117333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田二河镇龚咀村,住湖北省汉川市田二河镇龚咀村,田二河镇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7月3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新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龚新洲以帮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找关系读军校、到国企上班、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和帮黄某甲的儿媳妇金某某调至武汉**工作需要“安排“相关人员为由,多次从王某甲、向某某夫妇和黄某甲手中骗取人民币总计59.43万元,所得赃款用于自己挥霍和借给他人使用。

其中:

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龚新洲以帮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找关系读军校为由,分十三次采取收现金和无卡存现金的方式骗取王某甲、向某某人民币共计355000元。

2014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龚新洲以帮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到湖南国企和****电力公司找关系上班为由,分二十二次采取收现金和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甲、向某某人民币共计82800元

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龚新洲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二十次采取收现金和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甲、向某某人民币共计86500元。

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龚新洲以帮黄某甲的儿媳妇金某某调至到****工作需要“安排”相关人员为由,分三次从黄某甲手中骗取人民币共计700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扣押赃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现场照片等物证;2.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龚新洲户籍信息、王某甲记账单、收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讯问合法性核查处理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项某某、王某丙、胡某某、王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向某某、黄某甲的陈述;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审讯被告人龚新洲的视频资料、电话通话录音资料;7.被告人龚新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新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盛雄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龚新洲现羁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