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龚显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显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龚显成于2020年6月5日早上5时30分许,在路过惠阳区**街道办事处**村路边时,看到因醉酒躺在石凳上睡觉的被害人巫某某,遂临时起意盗窃被害人巫某某脖子上携带的一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25.54元)及一枚玉吊坠(价格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巫某某于当日7时许发现被盗并报案,被告人龚显成于次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龚显成对盗窃一事供认不讳。案发后,被盗财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显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显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显成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丽香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4、已电话咨询被害人,被害人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