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龚本亭,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龚本亭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 年11 月15 日被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 年8 月30 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流氓和寻衅滋事,于2003 年6 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09 年9 月17 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再因赌博,于2019 年12 月23 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叁仟元。被告人龚本亭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本亭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龚本亭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龚本亭,听取了被告人龚本亭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9时至23时许,被告人龚本亭与他人聚集成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秦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汇金广场258棋牌室3楼VIP16房间内以"麻将斗牛"方式赌博,并安排陈某甲、唐某某负责现场抽成,现场查获赌资和抽成共计42875元,其中抽成约l.4万元,被告人龚本亭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唐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成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龚本亭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执法录像及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本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本亭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本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本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新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本亭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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