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涟源市**街“长寿泡脚”店内打牌时与刘湘南发生争吵,龚某某用手将刘湘南推倒在地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湘南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湘南的陈述;3、证人刘自萍、吴方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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