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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柏松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龚柏松,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号。被告人龚柏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柏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柏松在2017 年10 月份开始因个人原因,亏空积蓄,并负有大量债务,遂编造各种虚假理由欺骗同事、朋友,骗得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 年5 月27 日至8 月6 日期间,被告人龚柏松以带被害人炒股赚钱、家中丈母娘手术缺少医药费、妻子安胎缺钱、卖房子需要税钱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856500 元。案发前龚柏松已归还沈某某人民币28485 元。

2、2019 年3 月1 日至8 月4 日期问,被告人龚柏松以购买公司原始股份、国外出差缺钱、母亲生病缺钱、母亲承包大润发柜台缺钱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395118 元。案发前龚柏松已归还汤某某人民币153588 元。

3、2018 年2 月20 日至2019 年8 月12 日期间,被告人龚柏松以帮被害人炒股赚钱、国外出差缺少路费、妻子火锅店缺少加盟费、卖房子缺少税钱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曹某甲人民币150500 元。

4、2019 年3 月3 日至3 月8 日期间,被告人龚柏松以帮被害人张某某炒股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3990 元。

5、2019 年4 月17 日至2019 年4 月19 日,被告人龚柏松以帮被害人邢某某炒股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15000 元。案发前龚柏松已归还邢某某人民币5000 元。

6、2018 年2 月19 日至11 月8 日期间,被告人龚柏松以结婚缺钱、帮被害人炒股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000元。案发前龚柏松已归还赵某某人民币5000 元。

7、2019 年5 月10 日至2019 年6 月10 日期间,被告人龚柏松以帮被害人炒股赚钱、家中丈母娘手术缺钱、妻子安胎缺钱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50000元。案发前龚柏松已归还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30000元。

8、2019 年6 月28 日,被告人龚柏松以家中发生急事,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0000元。

9、2019 年2 月27 日至2019 年3 月6 日,被告人龚柏松以帮被害人炒股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 0000元。

10、2019 年4 月9 日至2019 年6 月18 日期间,被告人龚柏松以帮被害人炒股赚钱、缺少去找其表哥要钱的路费、卖房子缺少税钱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4100 元。案发前龚柏松已归还刘某某人民币2700 元。

11、2018 年10 月10 日,被告人龚柏松以帮被害人炒股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2、2019 年2 月13 日,被告人龚柏松以帮被害人理财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

13、2018 年6 月1 2 日至2018 年11 月11 日,被告人龚柏松以帮被害人王某某炒股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40000元。案发前龚柏松已归还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

14、2019 年4 月23 日,被告人龚柏松以丈母娘从楼上摔下,缺少手术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5、2018 年11 月28 日至2018 年12 月17 日期间,被告人龚柏松以帮被害人炒股赚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40000元。案发前龚柏松已归还李某乙人民币100000元。

16、2019 年3 月1 8 日至2019 年6 月30 日期间,被告人龚柏松以帮被害人炒股赚钱、丈母娘摔伤缺少医药费、卖房子需要税钱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70000元。

17、2019 年4 月8 日至6 月29 日期间,被告人龚柏松以炒股资金不足、卖房子缺少税钱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曹某乙人民币36300 元。案发前龚柏松已归还曹某乙人名字10000元。

综上,被告人龚柏松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101508 元,案发前归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364773 元。其余款项均被龚柏松用于个人贷款还款、直播平台消费、个人开销等。

被告人龚柏松于2019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用电脑、手机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沈某某、曹某甲、袁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柏松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调取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电子数据、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柏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柏松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昕炘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龚柏松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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