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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方某、方某、姚某介绍卖淫)(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 855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80 90953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 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82

119930 8085312,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姚某某、万某某、龚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万某某与大师兄(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龚某某、万某某、姚某某在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区等地为卖淫女子倪红萍、“肥婆”、“ 小雅”、“婷宝”等人介绍卖淫,从中抽取提成。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方某甲、龚某某、方某乙、姚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区城市住宿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龚某某、方某乙、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龚某某、方某乙、姚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龚某某、方某乙、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良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姚某某、万某某、龚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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