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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富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405号

被告人龚某富,男,****年**月20日,身份证号码:43********01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市**区**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杨某圣原系被害单位**市***有限公司员工,后因工资、病假工资问题与**市***有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市***有限公司行政部主任被告人龚某富代表**市***有限公司处理该案。2016年7月21日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调解,龚某富与杨某圣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海达成在2016年7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圣18787元的工资、病假工资请求。签署仲裁调解协议后,龚某富为获取该笔钱款,便通过他人(另案处理)伪造了一份虚假的仲裁调解书,谎称杨某圣的工资、病假工资请求费用为24500元,并在仲裁调解书中冒签“杨某海”的名字,继而骗取**市***有限公司现金24500元。为骗取**市***有限公司信任,龚某富伪造了一张杨某圣已经收取工资、病假工资24500元的收条,并交回给**市***有限公司。2016年8月15日开始,龚某富陆陆续续向杨某圣银行账户转款,至2017年4月13日共转账17100元。2018年5月30日,龚某富离开**市***有限公司。

2018年6月,因未收到剩余款项,被害人杨某圣委托其哥哥杨某圣继续处理劳动纠纷一案。2018年10月9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经核实**市***有限公司尚欠杨某圣1800元,遂在9月11日全额划扣**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9年1月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客运站巡逻时将被告人龚某富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古某兴的陈述,杨某海等证人的证言,收据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龚某富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富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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