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0时许,先后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京B****8)牵引电动自行车(京临1750589),当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左堤路21公里8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8毫克/100毫升,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二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张晶晶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31181****,保证人马某某,联系方式1510109****;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