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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刘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2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室,现住景泰县**镇**路**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现住景泰县**镇**路**站出租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祁某某和郇某甲合伙成立“点子公司”组织赌博,同年12月23日郇某甲在赌场上输了钱,认为是祁某某使用了假骰子。次日下午,郇某甲电话告知祁某某,让其准备4万元送至景泰县一条山镇人民文化广场“火玫瑰”酒吧,赔偿其损失。郇某甲、郇某乙纠集卢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被告人龚某某、乔某某、刘某某等人至“火玫瑰”酒吧,郇某甲、郇某乙、卢某某在一个包厢,龚某某、刘某某、乔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等人携带刀具在另一包厢,商定若祁某某不赔钱就用准备好的刀具对其殴打。祁某某到酒吧后被郇某甲、卢某某辱骂、威胁,因惧怕遂让沈某某将准备好的4万元现金送至酒吧交给郇某甲,郇某甲交给张某某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郇某甲、郇某乙等人,通过辱骂、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乔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进文

检察官:彭钲云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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