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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刘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75****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5********,初中文化,安化县**镇驾校教练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住湖南省安化县********组(户籍地:湖南省**********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7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院**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刘某某的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电信诈骗团伙成员通过“珍爱网”等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并获取信任后,谎称知道投资网站平台漏洞或交易内幕,诱使被害人投资,通过虚假的投资交易平台骗取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周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帮助上游电信诈骗团伙转移犯罪所得,组织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俞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将上游诈骗所得赃款互相之间进行频繁转账或取现后转移给上家,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然参与并安排、监督王某某、谌某某帮助转移,从中牟利。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然使用银行卡或支付宝帮助转移,从中牟利。具体包括:

1.2020年3月,被告人龚某某接到朱某某指令后,联系安排王某某使用支付宝,接收并转移被害人薛某某等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599678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根据周某某安排,使用其本人的支付宝和银行卡,接收被害人高某某等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74976元,取现后交给周某某;

3.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根据朱某某安排,使用其母亲伍某某的支付宝,接收并转移被害人高某某等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74941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同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同年7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接受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梅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提取、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苏斌

检察官助理:沙宁波

                                   2020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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