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甲从事铝合金安装业务,被告人吕某某从事大理石加工业务。2020年10月2日白天,二人先后在龚隆村村民高某某新家做事。临近傍晚,二人留在高某某家中吃晚饭。饭后,龚某甲借走高某某鄂J****7的车辆钥匙并向吕某某提出要到长江坝边去转一下。而后龚某甲回家拿弹弓、弹珠、头灯等工具,吕某某则留在高某某家中等龚。大约晚上八九点钟,龚某甲带着工具返回高某某家中与吕某某汇合后,二人驾驶车辆前往长江干堤。到达离在建的长江大桥西向不远处的一处位置,二人下车。下车后,龚某甲给了吕某某手电筒,自己则带上头灯,二人开始在长江干堤坝脚下的树林中照明寻找野生鸟类。当发现鸟类后,龚某甲就着吕某某照明的光线,朝栖息在树上的鸟类使用弹弓、弹珠进行射击,将野生鸟类击落后,二人下坝捡鸟。在捡鸟的过程中,发现树丛中的三只刺猬。经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保股工作人员辨认:涉案的五只野生动物分别是珠颈斑鸠一只,属于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东环颈雉一只(死亡),属于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刺猬三只,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湖北省林业局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夜间照明行猎为禁用的方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涉案鸟类名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野生动物物种辨认报告;4.被告人龚某甲、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吕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1333742****)、吕某某(1562949****)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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