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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巢某某开设赌场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小**”,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现住修水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巢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巷**号,现住修水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曾因参与赌博,于2008年被修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至同月16日被修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于2020年5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同月30日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伙同他人在修水县“***源”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邀集参赌人员以“三攻”的方式进行赌博,一般每天下午、晚上各开一场,每场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赌场安排人员负责选定场所、提供赌具、抽取渔利、放哨、接送参赌人员等事务,其间,被告人巢某某受赌场雇佣多次接送参赌人员。在该赌场运营过程中,龚某某、巢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6000余元、5000余元。2020年4月30日凌晨,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出警至龚某某等人开设在**源一民宅内的赌场,将在此放哨的巢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抓获。2020年5月27日,龚某某在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巢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票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车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龚某某、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赌博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巢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某起主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巢某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巢某某曾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均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巢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望宝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巢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07923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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