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捕前住遵义市**路**路**号**栋**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彭某某、袁某某、令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底,被告人龚某某、彭某某、袁某某、令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无资格办理农机车辆证件及牌照,仍以2千元至1.2万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为桐梓县花秋镇、风水乡等地多名货车司机伪造、买卖农机车车牌、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其中被告人龚某某、彭某某、袁某某合计办理42套,被告人令某某参与办理14套,四名被告人非法获利合计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马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彭某某、袁某某、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彭某某、袁某某、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彭某某、袁某某、令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农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琳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彭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被告人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桐梓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789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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