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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龚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镇**街。被告人龚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镇**村**组。被告人彭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彭某甲和彭某乙(另案处理)明知邮票是麦角酰二乙胺,系一种新型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购得邮票后通过微信进行销售。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彭某甲在长沙市香樟路云集大厦,以564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龚某某贩卖邮票40张。后被告人龚某某通过本人微信对外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科金城华府小区,以微信联系的方式,以每张加价2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彭某甲邮票40张,得款2750元。

2. 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黄兴广场附近的宾馆,以微信联系的方式,以每张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谢某某邮票2张,得款400元。

3. 2019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以微信联系、快递送达的方式,以每张24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邮票2张,得款480元。

4.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以微信联系、快递送达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皇庙村百家惠超市的方式,以每张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邮票2张。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彭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彭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其中被告人龚某某属于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茹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彭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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