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3年12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朱某某为了获得300元报酬,在明知被告人龚某某在资源实施盗窃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29日晚上23时许,驾驶自己的长安牌面包车(车牌为:湘E****2)将被告人龚某某从湖南新宁县送到达资源县城,于次日凌晨1时许到达,后龚某某步行至资源县城北申通快递旁边的一栋楼的二楼马某某家里实施盗窃,盗得450元现金及一个铜质手镯;
从马某某家盗窃出来后,龚某某步行至资源县中心花园附近,在一家烤鸭店的三楼肖某某家里实施盗窃,在房间的衣柜抽屉内盗窃到一对足金耳环、一个千足金花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块玉吊坠(不能物价)、一个银手镯及200元现金。经鉴定,盗窃的一对足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432.49元;千足金花戒指价值人民币2919.27元;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374.24元。
2.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龚某某从新宁县独自乘坐班车达到资源县城,次日凌晨4时许左右,龚某某来到资源县中心花园附近,在一家“好记星”电脑配件店铺的3楼,先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翻找财物无果后离开。后龚某某进入对面被害人周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500元钱的现金后,因周某某醒来大叫一声,龚某某逃离现场。
3. 2020年8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女士摩托车来到资源县梅溪镇实施盗窃,当晚23时许,进入之前已踩点的梅溪镇华联超市四楼的沈某某家里实施盗窃。盗得两条黄金项链,一副金耳环、一个戒指、一件首饰及2100元现金。经鉴定,其中两条黄金项链分别价值人民币1861.50元、1673.16元,一副金耳环价值人民币2457.18元。
4. 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龚某某盗窃的情况下,为了获得200元报酬,于2020年8月13日21时许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将龚某某从新宁送至资源县梅溪镇。随自己开车先回新宁县。当晚,龚某某在资源县梅溪镇卫生院附近一栋楼的二楼黄某某家实施盗窃,在黄某某家里的茶几上的钱包里盗窃了4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实施盗窃,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朱某某明知龚某某实施盗窃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委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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