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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杨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91********,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96********,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89********,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三人于2020年4月3日结伙从缅甸佤邦勐冒县绍帕区与中国云南省沧源县勐董镇龙乃村接壤的边境小路偷渡入境至沧源县,2020年4月3日13时00分,沧源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龙乃联防队员在下龙乃四组将涉嫌偷渡入境的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龚某某抓获并移交到沧源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活动轨迹、情况说明等。

2.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595998****。

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828668****。

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848563****。

2、卷宗2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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