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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王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80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19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深圳市**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住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栋**房,暂住本市福田区**村**栋**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4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0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暂住本市福田区**路**花园**栋**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4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深圳市**集团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暂住本市福田区**区**花园**阁**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4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30日,吴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成立深圳**贰号投资中心(以下简称“**贰号”)、深圳**叁号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叁号”)两个合伙企业,由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股东龚某某,以下简称“**基金”)担任执行合伙人,深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以下简称“**投资”)提供办公场所。合伙企业成立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向多家金融机构的理财经理推介,理财经理又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客户公开宣传上述合伙企业,吸收了杨某某、肖某某、唐某某等十七名出资人。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述出资人签订《合伙协议书》、《有限合伙份额认购书》、《回购协议》等协议文件,变相承诺给付12%至15%不等的回报,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910万元。

2012年11月22日、11月28日,**投资公司分别与**贰号、**叁号合伙企业签订了担保合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012年11月底至12月初,上述两个合伙企业通过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支行人民币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溪”项目做“基金定投”业务,被告人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利息、顾问费等形式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银行对账单,银行交易流水,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合伙协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保全证据公证,基金募集说明书,财务顾问协议,咨询服务协议,工商注册资料,汇款清单,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肖某某、梁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共同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磊

2015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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