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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王某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民,住该村**组。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11月7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民,住该村**组。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2020年1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龚某某欲向刘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具有窃照功能的设备,二人协商好购买事宜后,龚某某遂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改装,后由王某某将改装完成的具有窃照功能的净化器和加湿器,出售给刘某某。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将两台净化器和一台加湿器,加装隐形摄像头后,出售给刘某某。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龚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将三台净化器,加装隐形摄像头后出售给刘某某,并快递至刘某某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街道***号楼**单元**号的住处。

    经鉴定,上述设备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王某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春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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