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新干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新干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符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龚某某、符某某、李某某合伙在南丰县做生猪贩卖生意时结识了南丰县**乡**综合站**胡某某(已判决)。龚某某等三人为逃避生猪检疫程序,以3000元一张的价格向胡某某购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A)共计29张。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南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龚某某、符某某、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龚某某、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符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符某某、李某某非法向胡某某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A),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丽
2020年2月13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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