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镇**社区**组**号,现住建始县**镇**社区**巷**号**楼**室。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7月7日被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4日被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3年11月2日被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同年6月8日经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建始县**镇**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7月7日被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4日被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3年11月2日被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1月23日被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镇**村**组**号,现住建始县**镇**广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0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8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经恩施州公安局依法指定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邓某某、胡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决定退回咸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咸丰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邓某某、胡某甲受严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与陈某某、甘某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建始县**镇**小区找到胡某乙(已判刑),以其引诱他人卖淫为由对其实施殴打,并强行将其带至**路“**店”内。期间,严某某与胡某甲商议由胡某乙赔钱私了,胡某乙因畏惧严某某等人被迫同意。严某某遂指使龚某某、邓某某等人对胡某乙轮流看守,不准离开,并让胡某乙的父亲胡某丙筹集赔款,胡某丙经多方筹款仍不能满足严某某等人的要求遂报警,建始县公安局业州城区派出所于当日19时许将胡某乙解救。胡某乙被非法拘禁近20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胡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胡某乙被非法拘禁案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丙、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4.现场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龚某某、邓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邓某某、胡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暴力殴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与他人实施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远磊
刘玉清
李明桥
周 聪
王尚俊
检察官助理:涂可丰
涂 煜
罗红霞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建始县**镇**广场**单元**室,联系电话1327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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