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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莫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81号

被告人龚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紫金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5197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莫某某经商量后,携带剪钳和刀片到本市**镇**路**村路段,由莫某某在路边树下等候,龚某某则用剪钳将**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粤BDB****电动货车的8条电缆线(价值约5332.8元)剪断,然后拿到树下和莫某某一起用刀片将电线胶皮剥掉,之后携铜线逃离现场。2020年5月5日、5月27,公安机关分别将龚某某、莫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电线未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视频监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缪伟达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龚某某、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莫某某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莫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七张,U盘一个。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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