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龚东儿”,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镇**栋**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左儿”,男,1994年**月**日出生(农历**月**日),身份证号码5130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别名“乔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开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7日以开公(刑)诉字〔2020〕1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被告人苟某某、金某某、龚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等罪,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以开公(刑)诉字〔2020〕72号起诉意见书对被告人龚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底,龚某某与袁某某二人共同出资合伙在宣汉放高利贷以谋利,利息以月息3分计算,符某甲便前后数次向龚某某、袁某某借钱,共借款20万元。符某甲在向袁某某、龚某某支付四、五个月的利息之后,因无力继续偿还高额利息,便跑到了成都去躲债。因符某甲也欠苟某某的钱,在2016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苟某某在得知符某甲在成都的消息后,苟某某就与龚某某商量一起到成都去找符某甲,把他弄回宣汉,然后想法让符某甲的几个姐姐帮他还欠账。2016年10月3日,苟某某、龚某某、袁某某、金某某等人同去成都,欲找到符某甲并逼迫其还钱,当日,苟某某、龚某某、袁某某、金某某和马某某便驾驶袁某某的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川SS****)到达成都。
第二日(即2016年10月4日),苟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一茶楼找到了符某甲并逼其还钱,符某甲表示想在成都挣钱还债或贷款还他们的钱,自己也不愿意回宣汉,但仍然被苟某某、龚某某、袁某某等人强行带上轿车并带回了宣汉。回宣汉后,苟某某、龚某某、袁某某等人为向符某甲施压逼迫其还钱,经苟某某、龚某某、袁某某合谋,将符某甲带到其母亲的家中,并由苟某某、龚某某双方分别找人共同看守符某甲,约定从符某甲处收到的钱均分,看守费用平摊。苟某某便安排金某某找人看守,金某某找来张某某(另案处理)、谯某某(另案处理),龚某某让袁某某找人来看守,袁某某就联系胡某某帮忙找人,胡某某便联系的陈某某来看守,这样就由金某某、张某某、谯某某、看陈某某在符某甲母亲的家中具体负责守符某甲,限制符某甲的人身自由,逼迫符某甲还钱。
2016年10月6日,符某甲从其战友李某甲处借款20万元转账给苟某某,偿还苟某某、龚某某等人债务后,苟某某、龚某某等人仍不罢休,继续非法剥夺符某甲人身自由,安排人员看守符某甲。直到2016年10月9日,符某甲的妻子李某乙从他人处借来5万元给苟某某偿还债务,苟某某同时要求符某甲的姐姐符某乙、符某丙对符某甲剩下的债务作出部分保证后,苟某某、龚某某才同意恢复符某甲的人身自由。
(二)2014年12月13日凌晨0时许,胡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喻某某等人在达州市宣汉汉宫纯K娱乐会所(汉宫KTV)唱歌后,在结账的时候,吧台收银员告知胡某某他们的消费已由其朋友结账了,胡某某却要求收银员将钱退还,由自己签字记账,收银员不同意。为发泄不满情绪,胡某某、金某某、刘某某遂对汉宫KTV吧台的东西进行打砸,砸坏的物品有1台点钞机、1台复印机、1台打印机、2台电脑显示器、1部对讲机、2各皮转椅、1个收银台牌、1个鼠标、2个不锈钢垃圾桶、1个POS机、2个台灯等物品,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为9443元。宣汉县公安局石岭派出所以治安行政案件受理后,胡某某、金某某主动赔偿了被砸物品的全部损失,汉宫纯K娱乐会所于2014年12月20日出具了谅解书。
开江县公安局对以上事实刑事立案后,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龚某某到宣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12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宣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浒墅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龚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胡某某损毁他人财物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和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梅 竹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袁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186****);
3.案卷材料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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