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豪庭**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区**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路**号**栋**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龚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冒充学校老师加入班级QQ群,添加学生家长为QQ好友,以参加文艺汇演购买服装的名义在全国各地诈骗学生家长钱财,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等90余人共计2.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7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5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龚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莫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陈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