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邓某某、漆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8********,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6********,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7********,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漆某某、邓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邓某某通过曾销售过银行卡的刘某某的介绍,在高安市**宾馆,各自将一张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个人银行账户分别以人民币2880元和278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陌生男子。经查,到案发时止,邓某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的流水支付结算金额1000余万元人民币,龚某某出售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中的流水支付结算金额380余万元人民币。

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龚某某、漆某某在刘某某的介绍下,各自寻找“黄牛”办理了注册一套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印章、U盾等相关物品及资料。同年7月初,龚某某、漆某某两人在高安市**酒店,各自将办理注册的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印章、U盾等相关物品及资料,分别以人民币8000元、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陌生男子。经查,到案发时止,龚某某所出售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150余万元人民币;漆某某所出售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180余万元人民币。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龚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9月4日、5日,接到经由其所在的村委会送达传唤的被告人邓某某、漆某某先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邓某某、漆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三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