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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鄢某某等29人诈骗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麻城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4199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英山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京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大治市**镇**村**湾**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丁,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4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刑事拘留,2018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梅县**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1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1199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罗山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杨某甲、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丁、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谭某某、杜某某、章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4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1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2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鄢某某、杨某甲、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丁、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谭某某、杜某某、章某某、黄某甲,在湖北省武汉市光谷软件园F2幢黄某乙、苏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开办的瑞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消费卡”的推销,通过向被害人谎称自身是宜人贷合作单位,与八大银行有业务合作等虚假身份后,介绍“消费卡”具有类似信用卡的功能,且无视个人征信,可以解决客户的资金需求进行宣传,并通过填写申请表、拖延沟通节奏、视频聊天等手段强化被害人对其宣传的信任,使广大被害人陷入办理“消费卡”就可以获取消费卡内额度的资金使用权,且可以两年内免息等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唐某某、赵某戊等被害人的“制卡费”。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提供虚假公司地址,不给武汉市本地居民办卡、微信语音聊天不留文字等方式来逃避打击。被告人鄢某某骗取制卡费21万元、杨某甲骗取制卡费20.85万元、张某甲骗取制卡费16.7万元、赵某甲骗取制卡费16.5万元、赵某乙骗取制卡费15.2万元、赵某丁骗取制卡费15.2万元、张某乙骗取制卡费14.75万元、周某甲骗取制卡费13.65万元、周某乙骗取制卡费13.7万元、吴某某骗取制卡费12.2万元、谭某某骗取制卡费9.2万元、杜某某骗取制卡费8.6万元、章某某骗取制卡费8.1万元、黄某甲骗取制卡费7万元。

2018年6月12日17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简朴寨饭店将被告人赵某甲、吴某某、章某某、鄢某某、杨某甲抓获。2018年6月13日8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软件园F2栋17楼将被告人黄某甲、周某乙抓获,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软件园F2栋9楼将被告人张某甲、赵某乙、赵某丁、张某乙、周某甲、谭某某、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作笔记本、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包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唐某某、赵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鄢某某、杨某甲、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丁、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谭某某、杜某某、章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远程勘验、电子数据恢复意见等;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杨某甲、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丁、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谭某某、杜某某、章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杨某甲、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丁、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谭某某、杜某某、章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某、杨某甲、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丁、张某乙、吴某某、谭某某、杜某某、章某某、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华

检察官助理:何永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9795****;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132****;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0719****;被告人赵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2791****;被告人赵某丁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115****;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740****;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6408****;被告人周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3712****;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2020****;被告人谭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594****;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219****;被告人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116****;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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