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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湾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镇**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房**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8日被我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的一天,“三某某三某某”(另案处理)与龚某某一起吸毒时邀约龚某某帮其贩卖冰毒,并承诺龚某某可以与其一起吸食冰毒,龚某某同意。随后龚某某找到陈某某,叫陈某某帮其联系购买冰毒的人,并承诺可以给陈某某免费吸食冰毒。陈某某明知龚某某贩卖毒品,仍同意了龚某某的要求。

2020年清明节前的一天,一外号叫“波某”的男子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购买冰毒,陈某某和龚某某约“波某”在保靖县**镇**房**附近交易,“波某”给了龚某某100元钱,购买了1小包冰毒。

2020年03月09日,周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购买毒品,陈某某将周某某的微信介绍给龚某某。之后2020年03月到2020年4月期间,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了11次冰毒,共付毒资3000元。

第一次:2020年3月09日12时,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帐支付300元毒资。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湾“三某某”家附近跟“三某某”拿到冰毒并给了“三某某”300元钱现金,龚某某通过“埋雷”方式将冰毒埋在保靖县桐木棋廉租房附近的公共厕所的台子上进行交易。

第二次:2020年03月09日18时,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支付300元毒资。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湾“三某某”家附近跟“三某某”拿到冰毒并给了“三某某”300元钱现金。龚某某通过“埋雷”方式将冰毒埋在保靖县**镇**房附近的加油站交易。

第三次:2020年03月09日20时,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支付300元毒资。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湾“三某某”家附近跟“三某某”拿到冰毒并给了“三某某”300元钱现金。龚某某在保靖县**镇***厂附近跟周某某交易。

第四次:2020年03月13日19时,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支付200元毒资。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湾“三某某”家附近跟“三某某”拿到冰毒并给了“三某某”200元钱现金。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房附近与周某某交易。

第五次:2020年03月21日13时,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支付200元毒资。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湾“三某某”家附近跟“三某某”拿到冰毒并给了“三某某”200元钱现金。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房附近与周某某交易。

第六次:2020年03月21日20时,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支付400元毒资。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湾“三某某”家附近跟“三某某”拿到冰毒并给了“三某某”400元钱现金。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房附近与周某某交易。

第七次:2020年3月23日12时,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支付200元毒资。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湾“三某某”家附近跟“三某某”拿到冰毒并给了“三某某”200元钱现金。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房附近与周某某交易。

第八次:2020年3月23日15时,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支付200元毒资。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湾“三某某”家附近跟“三某某”拿到冰毒并给了“三某某”200元钱现金。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房附近与周某某交易。

第九次:2020年3月30日21时02分,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支付200元毒资。龚某某将2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帐给了“三某某”,并拿到了冰毒。后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房附近把冰毒当面给了周某某。

第十次:2020年3月30日21时35分,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支付300元钱毒资。龚某某把25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帐给了“三某某”,“三某某”主动提出支付50元钱给龚某某买烟。后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房附近把毒品给了周某某。

第十一次:2020年4月01日18时,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支付400元钱毒资。龚某某把4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帐给了“三某某”,并拿到了冰毒。后龚某某在保靖县**镇**房附近把冰毒当面给了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及手机数据提取笔录和微信交易记录照片等;6、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居中介绍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运佩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地址:湖南省保靖县**镇**房**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997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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