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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陈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53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房。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房。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巷某出租屋。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28日以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到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到广州市天河区**路**号送外卖时因其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与被害人康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龚某某心生不满,于当天14时53分许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卓某某到上址对康某某打击报复,被告人龚某某持伸缩棍、陈某某持水果刀,卓某某持手机共同殴打康某某(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三人逃离现场。次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亲笔供词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案发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琼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卓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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