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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高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0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曹月轮、葛伟康、被害人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6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在南京银行常州分行武进网点取款人民币46000元(其中4万元为4沓新钞、柜台封条捆扎,6000元用报纸包裹),将上述现金装进红色手拎布袋内。当日下午,被害人携带该手拎布袋至本市天宁区**路**号某无名足浴店按摩,被告人龚某某、高某某(二人系店主、合伙经营)在该足浴店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手拎袋内现金人民币3900元(系4万元新钞中的部分)。当日被害人周某某离去后返回该足浴店要钱,被告人龚某某为防止被害人报警,同意退还人民币2000元,龚某某电话联系高某某,高某某联系其丈夫肖某某送人民币2000元给龚某某,龚退还周某某。剩余的1900元由被告人龚某某、高某某平分。

被告人龚某某、高某某归案后,退还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共计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被害人手拎布袋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提取的南京银行常州分行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艳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979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700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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