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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漳县******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4月11日被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14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1224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菲菲,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乘坐朋友任某某驾驶的号牌号码为甘JD****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前往漳县马泉乡朋友家,两人在漳县武阳镇加油站加完油后,由龚某某驾驶车辆继续前往马泉乡,行驶至武阳镇董家庄村陈家磨社路段(定殪线105KM+420M)处时,将站在路边与朋友聊天的杜某某碰撞倒地,致使杜某某受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龚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杜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龚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9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彦军

2019年1231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502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龚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补充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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