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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道中段*号,住咸阳市彬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陕DY****号小轿车沿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7KM+610M(眉县常教路常兴镇南寨村路口)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由南向西左转弯的薛某甲驾驶的无牌号微型轿车(乘坐人:薛某乙)相撞,致薛某乙当场死亡,薛某甲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龚某某当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经鉴定:被害人薛某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龚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薛某甲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薛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免冠照片、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书、仲裁调解书、收据、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陕宝正大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78号尸检报告、陕中金司鉴[2019]车鉴字第319号车检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龚某某驾驶的陕DYN026号车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卓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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