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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9********,甘肃省金塔县人,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甘肃省酒泉市**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5时31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金塔县金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坝镇白雁墩村与二分村连接道路1.4KM处,与迎面驶来的王某某驾驶的甘F*****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20mg/100ml。被鉴定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龚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且已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晓宏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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