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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抢劫罪,于1995年3月16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4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二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9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镇江市丹徒境内沿34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高资镇包巷窑村路口附近时,左转通过道路中央绿化带缺口,经南幅路面向西往包巷窑村路口处斜向逆行时,与由西向东驶来吴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使吴某甲受伤。后吴某甲因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4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龚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兰

检察官助理:李珊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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