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四川省南溪区**街**单元**号。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龚某某驾驶川Q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江安县水清镇方向往南溪区方向行驶,当日19时57分许行驶至江安县水清镇境内307省道94KM+510M处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龚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龚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柳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住南溪区**街**单元**号,联系方式1773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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