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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宁陕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2月21日17时35分,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红色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座乘坐妻子陈某某。车辆沿宁陕县筒车湾镇某某村某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KM+500M处时,车辆驶出路外与路边住户庭院花坛相撞后翻坠入河道内,导致乘员陈某某当场死亡、龚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龚某某对本起事故付全部责任。经依法提取龚某某血样并检验,其血醇浓度为193.97mg/100ml。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折慧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782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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