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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龚某甲,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4********汉族高中无业,住盱眙县**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盱眙县**镇**路**号)。被告人龚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龚某甲酒后驾驶苏HU****小型普通客车沿盱眙县马坝镇陵园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27分左右,车辆行驶至马坝镇陵园路220号门前路段撞到同方向前方林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电动车驾驶人林某某及电动车乘车人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龚某甲驾车逃逸。当晚19时42分左右,被告人龚某甲驾驶该车沿101县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逃逸过程中撞到穆店镇维桥至三河农场转盘,造成转盘损坏,被告人龚某甲弃车逃逸。此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甲饮酒后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车速行驶,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且发生事故后逃逸,有明显过程,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主动到盱眙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苏HU****小型普通客车登记信息,被告人龚某甲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告人龚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龚某乙、杨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近亲属程某乙陈述;

4.被告人龚某甲供述和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7.盱眙县公安局调取的盱眙公安监控综合平台等平台录制的该事故地点监控视频刻制的光盘一张及截图1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继家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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