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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号,住鄂州市**+8小区7栋2904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龚某甲驾驶鄂A****2启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古城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虹桥红星时尚宾馆门前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与自东向西横过人行通道的被害人邵某某(女,殁年82岁)发生碰撞,致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龚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龚某甲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龚某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司法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龚某丙、邱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讯问被告人龚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凌霄

检察官助理:潘智颖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8小区7栋2904室,联系电话1527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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