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5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龚某某无证驾驶悬挂监利6****8号的红色力之星牌三轮车,从监利县**镇**街出发,前往**镇**村。同日19时5分许,龚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镇**村**闸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其所驾车右侧将路边行人何某甲撞倒在地,造成何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龚某某在事故现场被传唤到案。经法医分析,死者何某甲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监利6****8”号力之星牌三轮车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事故发生时,应是悬挂“监利6****8”号力之星牌三轮车前部右侧与行人发生接触,第一接触点应位于道路北侧车道(东向西车道)内。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甲近亲属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机动车实物及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武某某、何某乙的证言;4.监利县公安局[2020]法鉴字第025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鉴字第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阳武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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