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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住**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被告人龚某某驾驶无牌红色电动自行三轮车(非机动车),搭乘女儿薛某乙、邻居覃某某,从**村薛家围墙处出发,沿水富市太铜线驶往盐井街上,8时许,该车行驶至水富市太铜线K13+100M(盐井村大桥)路段,由东向西转弯时,所驾车辆向北驶离路面翻坠于垂直高度为390cm的盐井村大桥东侧桥头石墙堡坎下旱地内,造成覃某某颅脑损伤死亡,龚某某、薛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尸体处理通知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偿协议、龚位秀身份证复印件。

2、证人薛某甲、薛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薛某乙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云南省水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明春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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