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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冀J**** 重型厢式货车沿歧银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5km+400m处,与前方顺行的杨某甲驾驶三轮汽车尾部相撞,致使杨某甲车失控与前方顺行右转弯的刘某某驾驶冀J****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杨某甲及其乘车人杨某乙、杨某丙受伤,杨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死者杨某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黄骅市骨科医院诊断证明、杨某甲、杨某乙诊断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测试单、黄骅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刘某某、杨某乙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具有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捷

         王   辉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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