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号,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6时18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鄂C****2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路往东风公司40厂方向行驶,行至本市镜潭路锦翔花园门口路段时,因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寇某某撞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龚某某拨打110报警,寇某某被送至国药东风总医院抢救,2019年5月25日寇某某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龚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寇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寇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玉敏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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