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介绍嫖客张某乙(另案处理)在沙市区**酒店**房间与未成年人袁某某进行有偿性交易一次。
2020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卖淫女袁某某的户籍信息,酒店住宿登记单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张某甲、林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伙同他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姗蓉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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